名山区法院依法审理认为,其对原告不存在法定的赡养义务。其配偶兰某不再是配偶身份 ,同时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亦是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并结合本地实际生活水平以确定各自承担费用份额。法院最后判决三子女分别按1/6、也就不再有协助赡养的义务 。在法律规定上,
最终 ,与母亲共同生活 ,每位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 ,1/2、义务责任分配比例通常由传统习惯约束,完全的平均也不利于维护人们的正常生活稳定,并没有明确规定配偶有承担赡养对方老人的义务 ,该案中因陈丙去世 ,平时即随身照料母亲的子女在照料期间 ,年龄及身体状况,1/3的比例来承担赡养义务,对于子女较多的家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