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
合同生效
不因收费形式发生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 :保管合同是收车失当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无论保管人收取的金车是场地租用费还是保管费 ,则保管合同即在王某将车辆交付给停车场时成立 。辆丢
法院:
物业失职
应承担相应责任
依据双方签订的《停车管理服务合同》可以认定双方存在服务合同关系 。
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 ,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停车管理服务合同》,而物业公司则认为停车场有监控设备,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并向某停车场交付车辆且已支付保管费 ,不能仅凭收据的形式而确定法律关系。而车辆被盗 ,近日,故物业公司作为车辆管理服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