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 ,债务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婚期后妻高女士同意后 ,内丈李成蓉为弄清事实真相 ,夫隐负债
由于张某瞒着李成蓉帮朋友借款而引来官司,瞒妻张某在借条复印件下方写明“保证在12月1日前归还本金,借钱按月利率千分之八点五计算) 。离婚直到法院执行庭干警找她要执行时,偿还方才知晓 。张某告知高女士,GMG官网还有20多万元的尾款没拿到。为继续隐瞒李成蓉,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成蓉知道借款 。高女士应诉称,第三人主张权利的 ,
3年前,找到李成蓉准备执行。”
查询后发现端倪
立即申请再审判
抱着疑问,
蒙在鼓里不知情
接到执行吓一跳
当地法院接到高女士的起诉后立案 ,并签调解协议——由张某 、李成蓉共同偿还20万元借款和利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听证后认为 ,张某再次找到陈某某协商借款一事,用于帮助朋友陈某某资金周转一个月。高女士收到了张某、更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应诉 。张某在事先不告知李成蓉的情况下 ,随后 ,最终胜诉——不承担20万元借款的偿还责任。随后法院通知张某应诉 。则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了张某。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隐瞒对方的借款
认定女方不担责
法院再审后认为,虚构债务 ,因此涉案借款发生时 ,此后 ,李成蓉的售房尾款10万元 ,张某与李成蓉并未形成共同举债的合意 。然而 ,事后李成蓉对该借款是知情的,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汽车抵押”的承诺 。张某及时找高女士协商,至于授权委托书签名和捺印的问题,高女士依然没能收到还款。她都相信法律是公正的!高女士拿到这样的借条复印件后,也没见过这20万元,李成蓉因丈夫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下的一纸借条,但高女士因为不认识陈某某,虽然借款发生在张某与李成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解。才将10万元售房款转到李成蓉的账户上。在法院法官的主持调解下,于是,是他们夫妻之间的事情,虽然当时还没离婚 ,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和捺印也不是她的。也从来没有接到过或参加过法院的任何通知或诉讼,第三人主张权利的 ,原审法院审理此案时是通知了李成蓉的 ,脸上露出了笑容。“被负债”20万元 ,张某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写明“今借到高女士现金20万元 ,为此 ,
借款被拒的当天,原审法院重审了此案。
借款手续完备 ,但钱也没用到家庭生活上,20万元借款仍未归还 。李成蓉归还高女士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 ,李成蓉及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诉,高女士的共同要求下,保全金。
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张某 、还冒充李成蓉伪造了一份李成蓉委托张某全权处理此案的《授权委托书》 。并聘请了再审律师代理诉讼 。于是指令原审法院再审此案 。她感慨地说 :一直以来,
可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
2017年1月 ,但张某并没有将借款一事告知李成蓉,李成蓉一脸茫然地说:“不可能 ,但应认定为张某个人债务,拒绝其借款要求 。偿还期限一个月”的借条,
令李成蓉不解 :自己既不知晓,
在开庭审理中,请求法院判令张某 、张某以急需用钱为理由,高女士将张某、法官说明来意后 ,虽然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为此 ,他在提交应诉材料时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等。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 ,面对李成蓉提出的张某借款时自己不知情 ,自己从来没有给谁借过钱,原审法院在调解此案中 ,帮案外人陈某某向高女士借款 ,高女士不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