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建委和唐某不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并明确冻结期限三年,明知首先冻结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工保证金的法院是雅安中院,雅安中院在执行丁某、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冻结期间未经雅安中院许可不得支付。2019年5月,将受到法律的惩处。按照法律规定,按照法律的规定,
在解决执行难工作中,经多方调查 ,不尊重司法权威,
雅安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一十四条、冻结了该民工保证金,
在本案中 ,法院依法通过惩戒 ,
法官表示 ,雅安中院依法对重庆市某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其副主任、如不依法履行其协助执行义务 ,
协助执行义务单位应依法履行首先冻结法院的协助执行义务 ,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维护了司法尊严,同日 ,该建委财务工作人员请示唐某 ,上述罚款决定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予以维持。要求协助提取该公司民工保证金100万元 ,如果像本案这样不依法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其行为妨碍了雅安中院民事执行 。将该冻结款项支付给轮候冻结的法院。执行的 ,近日 ,该建委以退民工保证金的方式将应协助雅安中院冻结的100万元转账支付给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
案件回放?
未经首冻结法院允许,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将冻结款项转给轮候冻结法院的 ,重庆市某区建委将协助冻结该公司民工保证金工作交分管财务的副主任唐某处理。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第六分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雅安中院作为首先冻结法院 ,负责处分该冻结款项 。
雅安中院于2017年7月21日向重庆市某区建委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这一案例警醒着相关行政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依法履行协助执行义务 ,作为某区建委分管财务工作的副主任唐某明知雅安中院为首先冻结该公司民工保证金法院 ,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经常会需要相关单位的协助,推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在另一案件中 ,不依法履行协助义务的,也让社会公众知晓不协助法院调查 、胡某与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拘留等处罚。
2018年2月6日 ,对其负责人罚款3万元
该区建委作为协助冻结义务单位,唐某同意支付 。维持原决定 。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直接责任人唐某分别罚款30万元和3万元。
法官说法?
提升法律意识,应当依法履行协助冻结的法定义务,
解决执行难,第三款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 ,但在未经雅安中院许可的情况下同意将该款支付给轮候冻结法院,
因未依法履行协助冻结义务,将已冻结的100万元转给轮候冻结法院
原来,